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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群管理办法

时间:2017-10-10   浏览次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网站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网站群规范管理及平稳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校网站群系统上建设的所有网站,包括主站及子站。主站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官网,子站为各党群行政单位、教学科研单位、教辅及其他单位网站。

第三条 网站群按照集中建站、分级管理、制度约束、服务保障的原则,通过统一策划、统一标准、统一资源、统一平台来实现网站群统一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网站群实行系统管理与内容管理职责相分离的运行机制。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处(简称信息处)是网站群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责任单位,负责提供硬件环境保障、系统平台建设、站点建设、站点管理、技术支持、安全运维、队伍培训等工作。

宣传部是主站的责任单位,负责主站的版面设计、信息发布、资源管理和内容管理。同时负责网站内容的舆情和意识形态监测。

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子站的责任单位(简称子站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子站的版面设计、信息发布、资源管理和内容管理。

第五条 各子站建设单位应建立网站运行管理工作机制。由单位负责人、站点管理员、信息发布员组成网站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子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

单位负责人职责:

(1)负责总体协调子站建设、维护事宜。

(2)负责子站规划、设计、制作过程中各阶段工作的确认。

(3)负责监督站点管理员的工作。

(4)负责子站内容管理工作。

站点管理员职责:

(1)负责子站的申请、建设、管理和更新维护。

(2)负责子站模板更新、页面维护、栏目调整、信息维护等工作。

(3)负责设置专门的信息发布员。

(4)负责对信息发布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5)负责网络安全值守工作。

信息发布员职责:

(1)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

(2)负责子站信息的发布和维护。

第三章 网站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网站群的子站建设以二级单位为主体,首次建设需通过学校一站式办事大厅提交《网站需求申请》,信息处根据建站需求,结合学校资源情况和二级单位建站数量、建站年限等信息进行准入审核,审核通过后开始网站建设。

第七条 网站群的网站提供静态信息的发布和展示,对于有用户注册登录、评论留言、数据填报、信息上传等数据库写入或读取操作需求的网站,暂不纳入网站群。

第八条 信息处根据子站建设单位提交的网站需求申请对网站风格、栏目结构、首页内容和布局进行需求确认和页面设计。

设计定稿并经子站建设单位负责人确认后,信息处进行模板制作、网站部署、历史数据迁移。

子站建设单位内部试用通过后,信息处切换域名正式上线。网站上线后,由子站建设单位负责网站内容维护工作,由信息处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 对于网站群内180天以上未更新的网站,学校定期予以清理或者关停。

第四章 内容管理与安全

第十条 主站及各子站建设单位应建立内容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对发布内容进行巡检、清理或修订,保证发布内容合法合规、安全保密、及时准确。如发现网页篡改等安全问题,须根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范,做好各类报告与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网站信息发布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严禁涉密信息上网。不得利用网站,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从事与网站定位不符的活动;不得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不得有任何危害网站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行为;不得与不良网站、非法网站建立链接。

第十二条 学校主站及子站不得直接发布未经版权确认、未经授权的音乐、影像、图片、文章、书籍等。在学校主站及子站上转载已公布的信息,须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保障有原信息转载授权。在主站和子站上设置的其它网站或网页链接,必须与学校宣传定位相符,同时保证链接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安全性。

第十三条 学校主站及子站信息发布时应注意保护师生个人信息,规范信息发布,发布前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定期对网站已有公开信息进行清查,如有涉及师生敏感个人信息的内容应及时撤销、删除或去标识化处理。

第十四条 网站群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加强网站群安全管理,定期修复系统和Web安全漏洞,定期数据备份,保障系统及数据安全。

学校主站及各子站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站点管理员和信息发布员人员管理,规范人员上岗、培训、离岗流程,严格管理人员账户密码,实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因密码泄露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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